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釋義與適用指導】 本條是關于對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進行表彰和獎勵的規定。
我國保安服務公司不僅追求經濟效益,而且也注重社會效益,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在協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維護治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
近年來,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在各個方面都取得了突出成績,也受到了國家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為了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鼓勵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方面繼續發揮積極作用,各有關方面和社會公眾都認為應當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給予表彰、獎勵。本條例吸收了這條意見,并明確了給予保障、獎勵的主體是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